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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章至第八章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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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达到的目的   

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纳入公司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

第二十五条 普通安全教育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宣传图片、录象等。

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其教育培训由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公司组织实施。

3、特种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工作业、起重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高处作业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按时进行操作证的复审以保持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4、岩心钻探、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民建等施工作业中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从事槽探、坑探的作业人员,首次作业前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6、到公司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由公司及二级单位进行一般性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新招用人员,必须经过公司、二级单位及项目部(施工队、机台、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1、一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1天,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及奖惩规定;

(2) 公司生产特点及注意事项、劳动?;び氚踩局?;

(3) 危险区域、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防毒防尘等一般知识和急救常识,介绍典型事故案例。

2、二级安全教育   

由二级单位组织对经过一级安全教育的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主要内容包括:

(1) 所在二级单位的生产特点和注意事项、易发生的事故和职业危害;主要的设备概况及其特点,主要和重大危险源;

(2) 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 所在二级单位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气候特点,历年发生的较为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4) 结合所在二级单位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知识、抢救知识;季节性安全防洪、防雷电、防暑等。

3、三级安全教育   

由项目部(施工队、机台、班组)组织对经过一、二级安全教育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主要内容包括:

(1) 个人安全生产守则;

(2) 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技术;

(3) 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4) 安全装置与器具的功能、使用维护;个人防护用品、专用工具的正确使用及注意事项;

(5) 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危险源、毒源;危险区域、发生事故的控制方法、撤离路线、紧急救护措施等;

(6)“四不伤害”教育,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け鹑瞬皇苌撕Γ?/span>

(7)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即发生“三违”现象,本人和有关责任人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安全生产守则”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け鹑瞬皇苌撕Γ?/span>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工作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发现“三违”现象要及时纠正和制止;

4、作业前应保证足够的睡眠和休息,上班前不饮酒;

5、作业前应对设备、设施以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6、工作时应注意合理分配体力,防止体力不支时受到伤害;

7、操作时精力集中,不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无本岗位操作证,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9、工作中应坚守岗位,不准串岗、脱岗、打闹、睡觉和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定机定人,不任意将工作转交他人;

10、非本岗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关设备,乱动仪器、仪表或阀门,不得擅自动用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

11、不得在运动物件和正在作业的起重设备下面通过或停留;

12、不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或设备上的零部件;

13、传递工件、工具或物品不抛掷;

14、对机械设备运行中的转动或传动部位不触摸、不清洗、不修理;

15、不在各种传动设施或转动部位上放置物品,不从上面跨越;

16、发现设备、设施有液体或气体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接地或接零装置,安装漏电保护器,作业人员要戴绝缘手套,脚下采用绝缘措施;

18、接近带电设备或输电线路作业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19、不钻越电网,不翻越围墙,不触摸带电物体或传动系统上传递的物品;

20、对压力容器或设施不超龄使用、不带病使用,保证在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作业,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各种钢质气瓶、罐应盖好防护帽,不冲撞,不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使用氧气瓶进行吹气或打气;

2l、随时注意危险场所的各种警告标志,遵守各种规定;

22、进人施工现场或危险场所,要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使用防护用具;

23、不在易燃、易爆场所逗留吸烟及使用明火,会正确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和工具;

24、掌握开启或封闭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性物品包装的常识;

25、不擅自攀登建筑物或山崖、树木、距地面或坑内2米以上高度作业要系安全带或设安全网;

26、临时架设的拖拉线、脚手架、输电线路等设施或以上设施跨越公路、通道时,要分别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

27、堆放物品时,注意堆放稳固、整齐和适当高度,保持道路畅通;

28、不野浴、不强渡情况不明的河流或湖泊;

29、野外遇雷雨、山洪,能选择安全处躲避;

30、野外作业注意防野兽袭击、蛇咬、蜂蛰;

31、进入沟槽、山洞、坑道之前应注意测试其中有无毒气并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其他规定

1、雇用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公司、二级单位及项目部(施工队、机台、班组)对“三级”安全教育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耐心细致、内容充实、注重实效,严禁走过场。

3、“三级”安全教育必须进行考核,不合格者要补考,其教育及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职工个人安全档案”中;考核的内容,公司、二级单位及项目部(施工队、机台、班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考核方式以笔试和实际操作为主,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个人安全档案”中。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建立   

(1)建立档案的人员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2)档案的内容: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

(3)档案保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除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还应有纸质文件形式保存。

5、职工个人安全档案格式如下: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职工个人安全档案

编号:       部门:                        建表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学历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或工种)

 

安全资质种类(含特种作业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证机关

备注

 

 

 

 

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三级安全教育级别

受教育时间及课时

教育内容

考核情况

教育机构

一级

 

 

 

 

二级

 

 

 

 

三级

 

 

 

 

接受其他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教育名称

受教育时间及课时

教育内容

考核情况

教育机构

 

 

 

 

 

 

工伤、安全获奖或受罚等记录:

1、

2、

变更事项(部门、职务变动,调入调出等):

1、

2、

附:身份证(正反面)、职称证、个人安全资格证书、标准一寸彩照、标准二寸彩照的电子文件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的要求  

1、公司及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本单位的项目生产实际,按规定和程序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安全检查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使用安全检查表,在现场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在现场立即处理;

4、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5、检查结果要写成书面材料交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叭ā保憾ㄕ拇胧⒍ㄍ瓿墒奔?、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施工队、机台、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项目部,项目部能整改的不推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到局。

6、结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及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的分类  

1、 按照检查的内容、时间及性质可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一般性检查等。

2、综合性安全检查也称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要求公司或二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带队进行。

3、专项安全检查是指针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除了由专业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外,上级有关部门也要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分级组织  

1、 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视具体情况组织季节性和专项安全检查;

2、公司每年至少组织2次综合性安全检查,辅以必要的季节性与专项安全检查;

3、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辅以经常性专项检查;

4、项目部(施工队、机台、班组)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

5、个人作业前要对本岗作业环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内容

1、综合性安全检查内容  

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⑵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

⑶生产场所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⑷机器设备的防护装置、定时维护、保养情况;

⑸现场文明生产情况和环境条件。如生产现场的清洁、工具和器具的定位摆放、通风、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

⑹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

⑺安全生产教育开展情况;

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情况;

⑼“三违”作业及责任追究情况,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

⑽上岗人员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

⑾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⑿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

2、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内容

⑴春季风大,应着重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夏季高温、多雨、多雷电,应抓好防暑、降温、防汛、地质灾害、检查雷电防护安全检查;冬季着重防寒、防冻、防滑安全检查。

⑵节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防火保卫、文明生产等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检查,以避免因放假后职工精力分散,出现“三违”现象,或设备、设施因停运而产生的故障等问题。

  3、专项安全检查内容

针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特殊场所,如电气焊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等,由于事故危险性大,如事故发生,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要根据其特点结合不同季节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4、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内容

⑴ 重大危险源申报类别可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⑶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规范日常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到可控在控;

⑷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防范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⑸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减少职业危害,改善生产作业条件的措施

1、对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分级定点监控,对有粉尘作业的场所(如矿山、坑道、矿粉加工、样品加工房等)要做好通风防尘工作,要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监测,认真做好粉尘浓度、尘毒的测定工作;对尘毒、噪声、射线等超标准作业环境,要加强治理工作。

2、对产生尘毒的设备、设施,要采取密闭除尘净化措施。

3、对作业环境的噪声、振动超标的,要采取消音、隔音、防震及个人防护措施。

4、对放射性作业要有剂量控制、个人防护及消除放射性残留物质污染的措施与设施。

5、完善并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和保护  

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2、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3、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经有关部门确诊患职业病的员工按规定享受职业病(工伤)待遇。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以及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凡发生重伤或轻伤事故的,应当于8小时内向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以及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3、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伤亡事故年报表,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统计数字以25号为准)在每月30号前报出;年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在次年元月5日前报出。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

1、公司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接受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局、公司根据事故级别,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协助地方政府调查处理或受地方政府委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安全、局办、工会、人事、监察、财务等安委会成员部门为成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

2、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安全、局办、工会、人事、监察、财务等安委会成员部门为成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

⑴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⑵一次重伤5人至10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含自然灾害事故);

⑶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事故。

3、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由局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局安委会相关成员部门参加,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

⑴一次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⑵一次重伤3人至4人的事故(含自然灾害事故);

⑶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事故。

4、发生下列责任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副职带队,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⑴发生轻伤以上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

⑵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  内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并协助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和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公司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局审查备案。

第八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依据

1、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并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2、局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作出的批复,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负有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责任认定和建议以及局内部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

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致使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对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责任追究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和参加,并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上述直接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检查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予依法处理;发现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公司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未针对公司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配置安全器材、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责任追究

安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因推诿影响决策,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对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不认真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3、未督促检查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积极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

4、未督促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有效实施的;

5、对违反危险品、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或搞变通执行的;

6、对重大职业危害熟视无睹,未督促采取预防措施的;

7、对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不认真审查或授意隐瞒事实真象,导致事故处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人员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未按照过细到位的要求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擅自开工的;

2、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安全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对重大危险源的存在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对严重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的。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检查、整改等各类台帐记录不完整的。